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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商法論集(三):人格法專論

民商法論集(三):人格法專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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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本書所收錄七篇論文,均以人格權之保護為中心,其中有四篇,係有關生命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;一篇係有關死者名譽之侵害與救濟問題;一篇係有關身體權、健康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;一篇係有關肖像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。上開論文,主要在就生命權、名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及肖像權之概念、保護對象及內容、救濟方法等加以說明,研討我國現行法解釋適用的基本問題,並參考國內外相關規定、學說及判例,加以比較及分析。
 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劉春堂


  現 職
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座教授
 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

  學 歷
 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
 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
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

  研 究
 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(客座研究員)

  經 歷
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、講師、副教授、教授
  輔仁大學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
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
 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
 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
  考試院參事
 

目錄

自序

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
壹、前 言/3
貳、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/4
一、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/4
二、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/7
參、直接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/10
一、關於身體健康被侵害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/10
二、關於死亡本身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/12
肆、支出費用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/25
一、支出醫療費之人/26
二、支出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之人/37
三、支出殯葬費之人/39
伍、扶養權利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/43
一、損害賠償請求權人/43
二、被害人之養贍能力/47
三、扶養費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專屬性/49
四、有多數扶養義務人時之扶養費損害賠償請求權/49
五、扶養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及範圍/51
六、扶養費損害賠償之給付方法/56
陸、損害賠償數額之調整/59
一、損益相抵/59
二、過失相抵/67
柒、結 語/71

兩岸侵害生命權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比較
——以殯葬費及扶養費為中心

壹、前 言/77
貳、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/78
一、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/78
二、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/82
參、殯葬費之損害賠償/84
一、殯葬費得否請求賠償/84
二、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賠償範圍/85
肆、扶養費之損害賠償/90
一、扶養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/90
二、被害人之養贍能力/94
三、扶養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/96
四、扶養費之給付方法/102
伍、結 語/104
後 記/105

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
——以慰撫金請求權為中心

壹、前 言/111
貳、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/112
一、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/112
二、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/115
三、侵害人格權之慰撫金請求權/117
參、直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/118
一、關於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慰撫金請求權/118
二、關於死亡本身之慰撫金請求權/122
肆、間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/125
一、慰撫金請求權人/125
二、慰撫金請求權人之擴大/127
三、慰撫金請求權之繼承/129
伍、慰撫金數額之計算及支付方法/129
一、撫金請求權之行使/129
二、由法院酌定慰撫金之數額/130
三、法院應斟酌之事項/131
四、法院之具體考量/134
五、慰撫金之支付方式/136
陸、結 語/137

兩岸侵害生命權精神損害賠償之比較
——以慰撫金請求權為中心

壹、前 言/140
貳、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/141
一、生命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/141
二、生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及被害人之損害/144
參、直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/147
一、關於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慰撫金請求權/147
二、關於自己死亡本身之慰撫金請求權/153
肆、間接被害人之慰撫金請求權及其繼承/155
一、台灣地區/155
二、大陸地區/156
伍、結 語/159
後 記/160

侵害死者名譽之民事責任
壹、前 言/166
貳、名譽、名譽權及其侵害/168
一、名譽之意義/168
二、名譽權/170
三、名譽權之侵害/171
參、死者名譽之保護/174
一、保護死者名譽之必要性/174
二、現行法之相關規定/176
三、理論構成/184
四、救濟之方法/189
肆、兩岸關於保護死者名譽之實務發展/195
一、大陸地區之實務發展/195
二、我國之實務發展/198
三、綜合簡要說明/203
伍、結 語/204

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
壹、前 言/209
一、問 題/209
二、要 點/209
貳、汽車駕駛人之損害賠償責任/210
參、身體權及健康權之侵害/211
肆、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/213
一、所得喪失說/214
二、勞動能力喪失說/218
伍、勞動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少之判斷標準及損害之認定/221
一、以受侵害前、後之身體健康狀態比較之/221
二、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/222
三、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標準/223
四、不得因薪資或工作收入未減少即謂無損害/224
五、未就業之未成年人得就將來謀生能力喪失或減少請求損害賠償/225
六、無職業者或失業者得就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請求損害賠償/228
七、專業家庭主婦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賠償/229
八、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及逾退休年齡者之勞動能力/229
九、不能以國民平均所得指為勞動能力之所得/230
十、外國勞工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/231
陸、賠償金額之計算及給付方法/233
一、賠償金額之酌定/233
二、給付方法/234
柒、結  論/239

肖像權之研究
——以精神利益(人格價值)之保護為中心

壹、前 言/245
貳、肖像及肖像權/247
一、肖像之意義/247
二、肖像權/249
三、肖像權與其他權利的關係/259
四、物的「肖像」/264
參、肖像權之法律依據及性質/272
一、肖像權之法律依據/272
二、肖像權之法律性質/279
肆、肖像權之侵害行為/281
一、不以營利為目的作成或使用肖像/281
二、描繪自然人的面貌或容態等所作成的人物素描繪像插畫/282
三、以文字描寫人的面貌或容姿/289
四、預防犯罪目的之監視攝錄器照像攝錄影(照像攝錄影監視)/290
五、對相片加工使人難以斷定其是何特定人/295
六、揭載相片之方法或位置不適當/296
伍、肖像權人的允諾/297
一、被害人的允諾及其法律性質/298
二、允諾有無之判斷/299
三、未成年人的允諾/300
四、允諾的範圍/301
五、允諾的撤回或限制/303
六、允諾的舉證責任/303
陸、肖像權保護與表現自由/304
一、實務案例/305
二、學說見解/323
柒、其他阻卻違法事由/324
一、立法例/324
二、風景或其他情景的一部/326
三、公眾人物/327
四、參加遊行、慶典或其他集會等活動/335
五、出於學術、藝術等之目的/338
六、為裁判或公安之目的/340
捌、肖像權侵害之救濟/340
一、人格保護請求權/341
二、損害賠償請求權/346
三、請求回復肖像權之適當處分/352
四、對他人肖像的強制商業化獲利之返還或剝奪/355
玖、結 語/358
後記/361

附錄
附錄一、司法院大法官關於人格權(人格尊嚴、人性尊嚴、人格自由發展)之解釋/364
一、釋字第293號/364
二、釋字第399號/364
三、釋字第486號/365
四、釋字第509號/366
五、釋字第535號/367
六、釋字第554號/368
七、釋字第577號/369
八、釋字第587號/370
九、釋字第603號/371
十、釋字第617號/373
十一、釋字第623號/375
十二、釋字第656號/376
十三、釋字第664號/376
十四、釋字第689號/377
附錄二、關於人格權之外國立法例/378
一、德 國/378
二、瑞 士/381
三、法 國/384
四、日 本/385
名詞事項索引/387
解釋、判決(例)、決議索引/397
 

自序

  我於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出版「民商法論集𣇈」、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出版「民商法論集𥌓」後,關於民商法課題,雖持續撰寫數十篇論文,先後發表於國內法學刊物(或論文集),惟因時任公職,且集中精力,撰寫並出版「民法債編通則𣇈契約法總論」、「民法債編各論(上)(中)(下)」四冊書籍,沒有時間及餘力重新檢閱並整理舊著,因此一直沒有出版續集「民商法論集矅」之計劃及準備。近日較有時間及餘力得以重新檢閱並整理舊著,乃興起出版「民商法論集矅」之念頭。經檢閱舊著,發現關於人格權,我已撰寫有數篇論文,先後發表於國內法學刊物(或論文集),在數量上可集結成為一本論集,鑑於人格權保護的重要性,因此乃加以彙整作為「民商法論集矅」,並以「人格權法專論」為其副題。

  本書計收錄論文七篇及附錄二篇,其中「肖像權之研究」一文,係以我於民國一○一年十月間,向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所提交之未對外公開發表之休假研究成果報告(肖像權之研究)一文為基礎,彙整先後發表之「肖像權之侵害行為」、「肖像權侵害之違法性」及「肖像權侵害之救濟」三文,並加以增修而成。此外,司法院大法官關於人格權(人性尊嚴、人格自由發展),作成許多重要解釋,使我國之人格權,由民法人格權,提昇至憲法人格權,在我國人格權法之發展及人格權之保護上,具有極為重要的關鍵地位。又我國民法上的人格權,係以外國立法例為基礎,而建構其規範體系,因此迻譯外國有關人格權之重要法律規定,用供參考比較,乃有其必要性。職是之故,乃特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關於人格權(人性尊嚴、人格自由發展)之解釋十六則,並將所迻譯之德國、瑞士、法國及日本等四國有關人格權之重要憲法或法律規定,作為本書之附錄。

  吾師王教授澤鑑先生,一直致力於人格權法之研究,先後陸續撰寫並發表許多真知卓見之論文,對我國人格權法的研究和發展,無論在理論抑或實務上,均有極為重大的影響及貢獻,於民國一○一(二○一二)年元月出版「人格權法──法釋義學、比較法、案例研究──」一書,更將我國有關人格權法之研究,推至最高頂點。本書之出版,其目的除為廣求教益,方便研究人格權者參考或批評,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及自我勉勵,並在對多年來教導我、提拔我、鼓勵我的師長親友表示誠敬之謝忱外,更期望在我國人格權法之研究上,能追隨吾師王教授澤鑑先生的腳步,扮演綠葉之角色而有少許助益。謹以本書獻給吾師王教授澤鑑先生,祝福王老師及師母,永遠喜樂平安。

  本書所收論文,於撰寫過程中雖曾經過相當斟酌,惟限於學養,疏誤之處,在所難免,凡所論述,恐多未當,尚祈宏達不吝教正為幸。
 
劉春堂謹誌
民國一○五年八月一日
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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